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92號
KSDV,110,補,892,20210811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92號
原  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

原告與被告宋詩夫巖安美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99,817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