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2號
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
原告與被告宋詩夫、巖安美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99,817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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