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71號
KSDV,110,補,871,2021082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71號
原  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
被   告 王慧娟 

被   告 王順星 
被   告 王順翔 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
費。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
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
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
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
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主張
被告王慧娟積欠債務算至起訴時之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10,
495元,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
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,暨請求被告王順
星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。因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
附表所示遺產價額,以被告王慧娟之應繼分3分之1計算後為1,03
9,963元,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1,039,9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4,9
60元,尚應補繳6,3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家宏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┐
│編號│財產種類               │價額    │備註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1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 │2,832,000元 │  │
│  │圍1分之1)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2 │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建│155,000元  │  │
│  │物(權利範圍1分之1)         │      │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3 │高雄大順郵局存款           │130,890元  │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4 │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股份20股 │2,000元   │ 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   共  計                │3,119,590元 │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