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6號
原 告 財林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秉祥
原告與被告日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,4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,9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黃美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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