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66號
KSDV,110,補,866,2021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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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66號
原   告 財林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秉祥 
原告與被告日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,4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,9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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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財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林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