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65號
KSDV,110,補,865,2021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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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65號
原  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


被   告 劉黃月圓
      劉祐輔 
      黃建清 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「因債權之擔保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
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
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
000 地號土地所設定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2,
000,000 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,經核該擔保物價值為7,
367 元【計算式:面積11.54 ㎡×公告土地現值84,000元/ ㎡×
(38/10000+38/10000)=7,367 元】,低於擔保債權額,是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,36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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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