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44號
KSDV,110,補,844,2021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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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44號
原  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永順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
  開事項㈠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請就後開事
  項㈡併予補正
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72,466 元,應繳裁判
  費9,5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  9,080 元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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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