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40號
KSDV,110,補,840,2021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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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40號
原   告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
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
被   告 秦欣  

      秦鴻志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,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,原
告請求被告移除發文內容並登道歉聲明,以回復名譽,係屬非因
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,000 元,訴之聲明第三、四項
訴訟標的金額共計5,084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,391元
;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,391元【計算式:3,000 元+51,3
91元=54,391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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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潤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