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838號
KSDV,110,補,838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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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838號
原   告 方月霞 
被   告 現代新象大廈管理委員會

兼 法 定 陳亭頤 
代 理 人
被   告 高素味 
      林正敏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存在
、或應予撤銷、或未成立,被告間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,
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產權訴訟
,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,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
客觀價額,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
條規定,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
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
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
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國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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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