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3號
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
被 告 謝秀娥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36,353 元(
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志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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