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0年度,760號
KSDV,110,補,760,2021082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760號
原   告 劉逸翔 
兼法定代理 陳建旭 

兼法定代理 劉珮雯 

被  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
被  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銘傳 
被   告 蘇憶歡 
被   告 黃建國 
被   告 韓上棆 
被   告 李潔  
被   告 董明皓 
被   告 俞吳奇 
被   告 張智鈞 
被  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
被   告 陳以昇 
被  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
被   告 周冠宇 
被   告 許致誠 
被   告 陳啟明 
被  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
被   告 趙永博 
被  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佳瑜 
被   告 黃毓倫 
被   告 蔡承翰 
被  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
被   告 黃玉蘭 
被   告 薛學華 
被  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
被   告 林上裕 
被   告 吳向品 
被   告 黃浩哲 
被   告 吳張鴻 
被   告 吳姿儀 
被  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
被   告 黃子騰 
被   告 盧以馨 
被   告 呂健豪 
被   告 游仁汶 
被  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
被   告 楊綿傑 
被   告 王宣晴 
被   告 陳慰慈 
被   告 徐聖倫 
被  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
被   告 陳豐德 
被   告 陳雕文 
被   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,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十二
項訴訟標的金額加總共計為新台幣(下同)460萬元,應徵收裁
判費46,540元;訴之聲明第二項,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照片撤下
並刊登道歉文,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,為非因
財產權而起訴,且訴訟標的為同一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
1項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3,000元。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
49,540元(計算式:46,540+3,000=49,540)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