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免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職聲免字,110年度,121號
KSDV,110,消債職聲免,121,202108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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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1號

聲 請 人 程瑞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
相 對 人 
即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00000000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          00000000
相 對 人 
即債權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00000000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相 對 人 
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00000000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          00000000
相 對 人 
即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程瑞銘應予免責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,除別有規定外 ,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;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,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,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,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



體同意者,不在此限;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,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者,不在此限:(一)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 免責;(二)隱匿、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,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;(三)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; (四)聲請清算前二年內,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、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,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,或所負債務之 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,而生開始 清算之原因;(五)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,已有清算之原因 ,而隱瞞其事實,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;(六)明知 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,非基於本人之義務,而以特別利於債 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,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;(七) 隱匿、毀棄、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 ,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;(八)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,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 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32條、第133 條及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09年6月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,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,經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0號受理, 於109年7月7日調解不成立,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 ,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17號裁定准自110年2月3日開 始清算程序;嗣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均未受償,經本院於 110年4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清算程序 終結等情,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。依首揭規定, 本院應為債務人是否免責之裁定。
㈡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陳述意見,債權人雖未表示同意債務人 免責,然查:
⒈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: ⑴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收支情形: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 序後,經友人陳泰茂介紹,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路工地從事 雜工之工作,時薪新臺幣(下同)150元至170元,日薪約1, 000元至1,200元,每月收入約12,000元,另母親每月資助1, 000元至2,000元不等【折衷計算為1,500,計算式:(1,000 +2,000)÷2=1,500】,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,除據其陳明 在卷外,並有母親簽立之資助切結書(本案卷第19頁)、存 簿(本案卷第20至22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本案卷第 37頁)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本案卷第38 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本案卷第49頁)、社



會補助查詢表(本案卷第43至46頁)、租金補助查詢表(本 案卷第47頁)在卷可參。又債務人固租屋居住,惟租金均由 母親支付,即無房屋費用支出,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雄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,110年度為13,341元,扣除相當於房 屋支出所佔比例(大約為24.36%)後,1.2倍(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1項規定)即為12,109元。從而,債務人開始清算程 序後之每月可處分所得13,500元(計算式:12,000+1,500=1 3,500),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,尚餘1,391元(計算 式:13,500-12,109=1,391)。 ⑵債務人於聲請清算程序前2年(即自107年7月至109年6月止) 收支情形:
①關於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部分:債務人於99年7月8日至107年 11月6日在監執行,107年7月至11月6日之勞作金收入共計51 ,020元,107年11月7日至108年7月無業,由母親每月資助2, 000元,108年8月起從事臨時工之工作,平均每月收入約12, 000元,母親則每月資助1,000元至2,000元不等(折衷計算 為1,500元),未領取補助或給付等情,除據其陳明在卷, 並有債務人107年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【 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0號卷(下稱調卷)第16至17頁 】、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(本案卷第4 8頁)、收入切結書【調卷第15頁、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 217號卷(下稱清卷)第20頁】、母親簽立之資助切結書( 清卷第70頁、本案卷第19頁)、出監證明書(清卷第18頁) 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函(本案卷第40至42頁)、社會補 助查詢表(清卷第53至54頁)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( 清卷第51頁)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(清卷第73頁)、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(清卷第52頁)等可參。是 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合計為217,520元(計算 式:51,020+2,000×9+12,000×11+1,500×11=217,520),應堪 認定。
 ②關於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部分,依107年12月26日修正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,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 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.2 倍定之。而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雄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,107年度至109年度各為12,941元、13,099元、13 ,099元;債務人陳稱房屋租金均由母親支付,是債務人無房 屋費用支出,故於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時,即應自 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 房屋支出所佔比例(大約為24.36%),從而,債務人於聲請 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284,502元【計算式:(12,



941-12,941×24.36%)×1.2×6+(13,099-13,099×24.36%) ×1 .2×18=284,502】。
 ⑶綜上,債務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之可處分所得,扣除自己之 必要生活費後,仍有餘額;惟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可 處分所得合計為217,520元,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284,502 元後,已無餘額,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不免 責事由存在,應堪認定。又債務人既無上述不免責事由存在 ,即不適用消債條例第133條但書規定,更無依消債條例施 行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,應經未受清償之有債權優先權債 權人之全體同意,始得免責之情形。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主張債務人尚欠屬優先債權之健保費暨滯納金19 ,699元,及屬普通債權之紓困基金貸款47,760元未償還,故 債務人不應予免責云云,尚不影響本院前述認定,附此敘明 。
⒉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應不予免責之情形:  各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債務人有何構成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之事由,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,亦無合於消債條例第 134 條其他各款之情事。
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債務人於聲請清算程序前2年,其每月可處 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,已無餘額,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 所定不予免責情事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應不 予免責之事由存在。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為債務人免責之 裁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民事庭   法 官 陳宛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 24  日
  書記官 何福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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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