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0年度,66號
KSDV,110,法,66,2021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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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法字第66號
聲 請 人 蔡崇禮 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領航文教基金會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領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領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「擬修正條文」欄第五條至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所示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領航文教基金會(下稱系 爭財團法人)之董事長,系爭財團法人業於民國110 年6 月 25日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「擬修正條文」 欄所示之內容,爰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
二、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 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 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、董 事會會議紀錄、附件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 表為證。就附件「擬修正條文」欄第5 至12條、第14條所示 部分,涉及董事會及董事之職權、組成及召集、財產管理之 方法等事項,係屬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,且與系爭財 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亦無不合,則聲請意旨聲請 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「擬修正條文」欄第5 至12條、第 14條所示之內容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附件「擬修正條 文」欄第1 至4 條、第13條、第15至16條所示部分,僅屬法 令依據、宗旨、文字或條次變更等事項,無關組織或重要管 理方法之變更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並非法院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組織之範圍,則聲請意旨聲請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 「擬修正條文」欄第1 至4 條、第13條、第15至16條所示之 內容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 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


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莉庭
附件: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(法字卷第13至19 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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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