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0年度,61號
KSDV,110,法,61,2021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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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10年度法字第61號
聲 請 人 許藝馨 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大寮山頂浸禮會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上列相對人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基督教大寮山頂浸禮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「修正後條文」欄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,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 12月7日設立,並經本院於108年3 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,現因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 ,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 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董事之聲請,變更其組 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財團組織 不完全」,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;所謂「重要之管理 方法」,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、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 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(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、 、第一屆第8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、捐助章程、修正後捐助章 程、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。觀諸聲請人聲請變 更捐助章程第6 條,係修正董事長之任期,核屬財團組織相 關之重要管理方法,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、精 神並無違,亦未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法第 40條之內容牴觸,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6 條如 附表「修正條文」
欄所示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一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君燕
附表: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條號 │ 修 正 後 條 文 │ 修 正 前 條 文 │ 說明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本法人設董事會,│本法人設董事會,│法人設董│
│ │置董事五人,其中│置董事五人,其中│事會,置│
│ │一人為董事長,任│一人為董事長,任│董事五人│
│ │期四年,連選得連│期二年,連選得連│,其中一│
│第六條│任,除第一屆董事│任,除第一屆董事│人為董事│
│ │由捐助人聘任,第│由捐助人聘任,第│長,任期│
│ │二屆以後之董事,│二屆以後之董事,│由二年改│
│ │由前一屆董事會自│由前一屆董事會自│為四年,│
│ │熱心奉獻教務之信│熱心奉獻教務之信│連選得連│
│ │徒中,以舉手表決│徒中,以舉手表決│任。 │
│ │或投票方式選出(│或投票方式選出(│ │
│ │可自訂投票選舉方│可自訂投票選舉方│ │
│ │式,如提名應選出│式,如提名應選出│ │
│ │名額一倍至二倍之│名額一倍至二倍之│ │
│ │候選人,以無記名│候選人,以無記名│ │
│ │連記法選舉之);│連記法選舉之);│ │
│ │但主要捐助人及該│但主要捐助及該人│ │
│ │人之配偶及三親等│之配偶及三親等內│ │
│ │以內親屬不得超過│親屬不得超過三分│ │
│ │三分之一。 │之一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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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