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抗字,110年度,130號
KSDV,110,抗,130,2021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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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抗字第130號
抗 告 人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


相 對 人 李季樺 
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,對於民國110年6月23
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0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裁定,提起抗告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 得聲請法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 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抵押權人依此規定 聲請拍賣抵押物,係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,無 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 ,並無既判力。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,並依登記之 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 之裁定。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,應由有爭執之人另 提起訴訟以謀解決,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,並據為 廢棄准許拍賣裁定之理由(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269 號 民事裁判、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民事裁判及94年度台抗字 第2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擔保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張 麗娟向相對人之借款債權,設定新臺幣(下同)26,400,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8 年12月4 日 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(下稱系爭 抵押權)。張麗娟於106 年7 月18日向相對人借貸25,000, 000 元,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 ,惟張麗娟未依約還款,尚積欠22,000,000元未清償,張麗 娟與相對人於109 年6 月19日就尚未清償之22,000,000元部 分又達成協議並簽訂協議書(下稱系爭協議書),於系爭協 議書第2 條第2 項約定若遲付利息總額達2 個月應付利息總 額時,視為違約,無須催告,得逕予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。



張麗娟自109 年11月起即未依系爭協議書繳納利息,爰依 上開系爭協議書第2 條第2 項約定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以資 受償等語。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符合民法第873 條規定, 而裁定系爭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三、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,抗告意旨略以:張麗娟固有與 相對人約定成立系爭協議,然系爭協議書第2 條第2 項約定 明顯違反法律強制規定,依據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,爰請求 廢棄原裁定、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。
四、經查,相對人前揭主張,已據其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系爭 協議書及本票影本等件為證(見原審卷第11至31頁),原裁 定依形式上審查後認為相對人之聲請符合民法第873 條規定 ,而裁定系爭不動產准予拍賣,經核並無違誤。抗告人抗辯 系爭協議書第2 條第2 項約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等語,核屬 實體上爭執,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,依前揭說明 ,自應由抗告人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。從而,原裁定准予拍 賣系爭不動產,並無不當,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 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
法 官 黃姿育
法 官 林家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。如提起再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,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郁惠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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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土地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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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備考│
│號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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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高雄 │鼓山 │龍華 │二 │971 │ │220 │全部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2│高雄 │鼓山 │龍華 │二 │976-1 │ │82 │全部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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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
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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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 │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一層:112.91 │陽台: 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龍華段二小段971地號 │3層樓房 │二層:112.80 │35.45 │ │ │
│ │8799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層:67.8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屋頂突出物: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明華路80號 │ │14.47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:307.98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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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