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10年度,381號
KSDV,110,審訴,381,20210809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審訴字第381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訴訟代理人 沈君祥 
被   告 孫道明 
      孫戴玉香
      孫傳宗 
      孫淑鈞 
      孫淑卿 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。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
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
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,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
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。查原告訴之聲明原請求准予代位被告孫
道明,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孫東平如附表編號1
、2 所示之遺產為分割,嗣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具狀追加附表
編號3 至6 所示之遺產,以被代位者即孫道明之應繼分(為1/5
)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19,674 元(
計算式:附表所示遺產總額4,598,368 元×應繼分比例1/5 =91
9,674 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
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8,260 元,應再補繳1,76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8  月  9  日
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8  月  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 遺 產 標 的   │ 面積 │公告現值│權利範圍│左列標的物│
│  │          │(㎡)│(元/㎡) │    │價額(元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高雄市鳳山區五甲段 │ 248 │50,100 │ 1/10  │ 1,242,480│
│  │1508-4地號土地   │ 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高雄市鳳山區五甲段 │   │    │ 1/1  │  131,800│
│  │6877建號建物    │ 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  │    │    │ 2,672,578│
│  │五甲分公司存款   │ 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│   │    │    │  50,510│
│  │鳳山一甲郵局存款  │   │    │    │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現金        │   │    │    │  500,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機車WCL-685     │   │    │    │   1,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合計(元)   │               4,598,368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:編號1 號土地價額,係以土地面積×公告現值×權利範圍計算;  │
│   編號2號建物價額即建物課稅總現值。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五甲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