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5988號
KSDV,110,司票,5988,202108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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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5988號
 
聲 請 人 陳洪素玲
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杏何如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佳杏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何如廣
  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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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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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