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0年度,5762號
KSDV,110,司票,5762,20210825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5762號
聲 請 人 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衡毅 
相 對 人 林綺茹 


 
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 出本票2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110年度司票字第5762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提 示 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
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7年8月7日 │281,000元 │107年8月7日 │107年8月8日 │75812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7年8月7日 │61,700元 │107年8月7日 │107年8月8日 │758127 │



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