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0年度,201號
KSDV,110,司拍,201,202108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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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拍字第201號
 
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


相 對 人 劉美君 

 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 )4,2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存 續日期自民國136年7月16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20 日向聲請人借用3,50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 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分期平均攤還本息,每 月償還一次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即未 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貸款契約書影 本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
 




鳳山簡易庭
 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 │
│號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高雄 │三民 │灣和 │ │136 │ │2,360.79 │10000分之73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利│備│
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圍│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┤
│1│247 │灣和段136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│二層:69.56 │陽台:7.5 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 │12層樓房 │合計:69.56 │雨遮:0.95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鼎吉街178號二樓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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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:共有部分:灣和段256建號,面積6,722.76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分之84 │
│ (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53,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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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