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0年度,194號
KSDV,110,司拍,194,202108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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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拍字第194號
 
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


相 對 人 吳玉芳 

相 對 人 吳彩香 

 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吳成榮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 (下同)15,6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39年1月8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 因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,亦經登記在案。三、嗣債務人吳成榮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起向聲請人共借用 13,00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 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自民國110年3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、貸款契約確認書 影本、貸款契約總約定書影本為證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
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 
附表一:不動產標示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 │
│號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小 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高雄 │○○ │○○ │ │00-0 │ │137.18 │吳玉芳吳彩香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同共有全部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建 │ │ 建築式樣 │建 物 面 積(平方公尺)│權 利│
│ │ │ 基地坐落 │ 主要建築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│樓 層 面 積│ 附屬建物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合 計│用途及面積│範 圍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 │ │鋼筋混凝土結│一層:73.11 │陽台: │吳玉芳、│
│ │ │○○段00-0地號 │構造5層樓房 │二層:36.17 │41.87 │吳彩香
│ │000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層:81.01 │ │公同共有│
│ │ │ │ │四層:81.01 │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○○○路00之0號 │ │五層:73.72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外廊:7.53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:352.55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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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