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清算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0年度,87號
KSDV,110,司執消債清,87,202108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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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
聲 請 人即
債 務 人 郭鑫寶(原名:郭峰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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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蘇盈伃律師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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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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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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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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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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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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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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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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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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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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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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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債 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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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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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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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,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,此有本院民國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89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。再查,債務人無投保保險,名下存款不滿百 元,價值甚微,無分配予各債權人之實益,另名下雖有83年



出廠之汽車一輛,惟債務人陳報於10幾年前已出售,縱仍存 在,其車齡已27年,料無殘值,變價僅徒增管理人報酬等費 用而無實益,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 陳報狀、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。 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,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 反對之表示,有110年7月1日雄院和110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 87號函、送達證書、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。綜上可知 ,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,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,堪 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 財團費用及債務,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,顯無實益,徒增勞 費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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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