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清算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10年度,54號
KSDV,110,司執消債清,54,202108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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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
聲請人即債 高偉超
務人
0000000000000000

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翁 健
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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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110年度 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,有附卷足憑。
三、再查,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南山人壽及宏泰人 壽保單解約金,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 ,由本院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並公 告在案。嗣該分配表已確定,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,清算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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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