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更生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10年度,22號
KSDV,110,司執消債更,22,202108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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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
聲請人即債 石顯鼎(原名:石𩔰鼎)
務人
0000000000000000

代 理 人 龐永昌扶助律師
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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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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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
之裁定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理由欄中關於「1萬1,000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1萬1,100」;原裁定原本、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。 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



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裁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23  日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


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
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分配金額如下: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12923 10.55% 1171 凱基商業銀行 208183 10.31% 1145 玉山商業銀行 344474 17.07% 189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460480 22.81% 253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567572 28.12% 312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24721 11.13% 1236 債權總額 2,018,353 每期金額 11,100 清償成數 約39.6% 還款總額 799,200 補充說明: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,債權人為金融機構,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外),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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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