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9253號
KSDV,110,司促,19253,2021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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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53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代 理 人 周昱志 
債 務 人 張健志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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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