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1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吳富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玖佰捌拾肆元,及
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
,按期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吳富昌於民國92年08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7
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
國99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
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
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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