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910號
KSDV,110,司促,18910,2021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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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910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吳富昌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玖佰捌拾肆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,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
  ,按期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吳富昌於民國92年08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7
  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 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
  國99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
  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  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
 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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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