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893號
KSDV,110,司促,18893,2021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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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93號
 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


債 務 人 吳志清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柒元,及自支付
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吳志清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  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
  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5797元,專案補償款0元,共計
  新臺幣5797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 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
  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最新系統欠費畫面、申請書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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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