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742號
KSDV,110,司促,18742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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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42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周陳月香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陸佰參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周陳月香於民國95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
  00元,約定分072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
 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
 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 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  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02日止累計350,277元正未給
  付,(其中87,489元為本金, 262,788元為利息,0元為依約
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周陳月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  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  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02日止累計5,354元正未給
  付,其中473元為消費款;1,281元為循環利息;3,600元為
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周陳月香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473元 │     │8月03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陳月香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87489 │     │8月03日   │      │算之違約金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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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