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701號
KSDV,110,司促,18701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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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曾米德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零貳拾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曾米德於93年12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  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  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  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 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  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
  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 
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米德  │自民國95年10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20%    │
│  │146621│     │月10日起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及自民國104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年9月01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米德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%   │
│  │119367│     │5月2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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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