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604號
KSDV,110,司促,18604,2021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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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04號
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卜惠雀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  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 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 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九十六年
 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  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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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