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508號
KSDV,110,司促,18508,2021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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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08號
 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


債 務 人 秦海霞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零柒拾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計算期間 │利 率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   │
│  │(新台幣) │       │(年息) 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56,118元 │110年4月21日至│16%   │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│
│  │     │清償日止   │    │幣400元,延滯第二個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月計付新台幣500元,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連續三個月為限。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283,327元 │110年3月21日至│16%   │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│
│  │     │清償日止   │    │幣400元,延滯第二個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月計付新台幣500元,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連續三個月為限。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18,625元 │110年4月21日至│16%   │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│
│  │     │清償日止   │    │幣400元,延滯第二個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月計付新台幣500元,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 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連續三個月為限。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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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