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333號
KSDV,110,司促,18333,202108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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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33號
 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

債 務 人 蔡信憲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壹拾貳元,及自支付
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(換
  號為0000000000)。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7
  312元(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
  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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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