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311號
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富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為未成年人,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(依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所載,因父母離婚約定由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
利義務)。
二、提出系爭契約經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黃正勲允許或承認之釋明
文件(合約書僅有債務人之母康佩佩簽名)。
三、債務人黃富庠之法定代理人黃正勲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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