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206號
KSDV,110,司促,18206,2021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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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06號
 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

債 務 人 連家鑫 

債 務 人 洪玟欣 


 
一、債務人連家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參佰伍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捌佰元,延滯第
  二個月以新台幣壹仟元,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
  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,
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連家鑫財產強制
  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,由債務人洪玟欣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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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