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8077號
KSDV,110,司促,18077,2021081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8077號
 
債 權 人 楊麗萍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2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