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899號
KSDV,110,司促,17899,2021081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99號
 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債 務 人 吳昌祐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吳昌祐於民國96年2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
  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
  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
  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209956元整。  (二)依
 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
 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
 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
  百分之十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006元
  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以本金新臺幣20995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(
  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20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
  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
 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
  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
  保權益。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
 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    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
  。二、帳務資料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
  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2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 
110年度司促字第17899號附表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     │自民國110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209956元│     │月26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