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497號
KSDV,110,司促,17497,202108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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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
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債 務 人 謝孟秀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
  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    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   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
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
    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謝孟秀前於100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    以下同)24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
    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
   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1,866元,及自110年1月10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,暨自110年2月1
    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
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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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