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483號
KSDV,110,司促,17483,2021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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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83號
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鍾志強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肆仟零貳拾玖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鍾志強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國110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15日止未受償
  之利息34193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1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 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 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  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
 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  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9 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 
附表:110年度司促字第17483號利息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鍾志強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.990%  │
│  │393996元│     │7月16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鍾志強 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7.990%  │
│  │914740元│     │7月16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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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