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439號
KSDV,110,司促,17439,2021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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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
 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徐振捷(原名:徐書佳)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伍佰伍拾叁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徐振捷(原名:徐書佳)於93年11月09日起陸續向
 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
  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 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
  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
  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
  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
  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
  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  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
  法便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、戶籍謄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1743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徐振捷(原│自起息日9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177066│名:徐書佳│09月24日起至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)    │民國104年8月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31日止按年息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百分之20計算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之利息,及自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民國104年9月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0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徐振捷(原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5%    │
│  │55309 │名:徐書佳│5月2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)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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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