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277號
KSDV,110,司促,17277,2021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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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77號
 
債 權 人 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孫元虹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禾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蘇禾翔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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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