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136號
KSDV,110,司促,17136,2021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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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6號
 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
代 理 人 劉傑峰 
債 務 人 胡筱萱 


債 務 人 胡文政 


債 務 人 潘勝全 

債 務 人 潘勝忠 

債 務 人 潘宜岑 

債 務 人 陳志鴻 

債 務 人 陳惠玉 

債 務 人 陳文鴻 

債 務 人 曹素真 


債 務 人 何佳欣 
債 務 人 何佳錡 
債 務 人 何晨毅 
債 務 人 何佳怡 
債 務 人 何誠峻 
上五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何宗憲 
 
一、債務人何佳欣何佳錡何晨毅何佳怡何誠峻應於繼承
  被繼承人潘美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筱萱胡文政、潘
  勝全、潘勝忠潘宜岑陳志鴻陳惠玉陳文鴻曹素真
  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幸阿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
  台幣肆萬參仟柒佰零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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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