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6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劉傑峰
債 務 人 胡筱萱
債 務 人 胡文政
債 務 人 潘勝全
債 務 人 潘勝忠
債 務 人 潘宜岑
債 務 人 陳志鴻
債 務 人 陳惠玉
債 務 人 陳文鴻
債 務 人 曹素真
債 務 人 何佳欣
債 務 人 何佳錡
債 務 人 何晨毅
債 務 人 何佳怡
債 務 人 何誠峻
上五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何宗憲
一、債務人何佳欣、何佳錡、何晨毅、何佳怡、何誠峻應於繼承
被繼承人潘美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筱萱、胡文政、潘
勝全、潘勝忠、潘宜岑、陳志鴻、陳惠玉、陳文鴻、曹素真
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幸阿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
台幣肆萬參仟柒佰零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