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061號
KSDV,110,司促,17061,2021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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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61號
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張松德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
 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
 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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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