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013號
KSDV,110,司促,17013,202108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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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
 
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
代 理 人 吳俊輝、林咸亨

債 務 人 呂琳倩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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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