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6978號
KSDV,110,司促,16978,202108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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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78號
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羅榮華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拾玖萬零肆拾貳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。㈡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零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
 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
 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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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