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6951號
KSDV,110,司促,16951,2021080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
 
債 權 人 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

債 務 人 莊進生 

債 務 人 莊英彥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肆仟貳佰參拾捌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