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6689號
KSDV,110,司促,16689,202108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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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89號
 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


債 務 人 智傑 

債 務 人 秋億 

兼法定代理 祐萱
人         

兼法定代理 韋如
人         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陳丁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
  台幣伍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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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