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8號
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
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
代 理 人 劉乃綺
債 務 人 許志國
債 務 人 林莊岳
債 務 人 林美麗
一、㈠債務人林莊岳、林美麗應於繼承案外人林月娥之遺產範圍
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零貳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許志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貳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上列債務人如其中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
付時,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。㈢債務人許
志國、林莊岳、林美麗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