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968號
KSDV,110,司促,15968,202108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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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68號
 
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

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
代 理 人 劉乃綺 
債 務 人 許志國 

債 務 人 林莊岳 

債 務 人 林美麗 

 
一、㈠債務人林莊岳林美麗應於繼承案外人林月娥之遺產範圍
 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零貳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許志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貳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上列債務人如其中一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部之給
  付時,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。㈢債務人許
  志國、林莊岳林美麗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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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