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48號 債 權 人 李森義 代 理 人 李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森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陳明修繕費用新臺幣2,050,000元是否已由債權人支付完畢 ?如已支付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