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648號
KSDV,110,司促,15648,20210804,2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48號
 
債 權 人 李森義 


代 理 人 李宗憲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森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修繕費用新臺幣2,050,000元是否已由債權人支付完畢
  ?如已支付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