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171號
KSDV,110,勞補,171,202108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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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71號
原   告 黃國慶 
上列原告與被告森詠企業有限公司附設私立森活居家長照機構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
付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害新臺幣(下同)247,32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已繳納833元,尚應補繳1,767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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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森詠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詠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