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164號
KSDV,110,勞補,164,2021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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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64號
聲 請 人 蔡幸妙 
聲請人與相對人木侖食品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調解事件,聲
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
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
補正;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-20 條所定額數繳納
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正常日出勤
工資新台幣(下同)11萬4,280 元、休息日出勤工資6 萬5,763
元、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 萬9,698 元、特別休假出勤工資1 萬3,
328 元、退休金2 萬4,336 元、加班費差額1 萬2,170 元,共計
24萬9,575 元(聲請人聲明第1 項誤載為24萬8,807 元),應徵
聲請費1,000 元,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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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