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163號
KSDV,110,勞補,163,20210804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63號
原   告 李正達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
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
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訟法第77條之
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
間。但超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
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
三分之二。勞動事件法第11條、第12條亦有明文。又請求確認僱
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部分,雖為不同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
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
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8號、10
0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為:(一)
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。(二)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4
,534元及其利息。(三)被告應自110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
止,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43,000元。經核原告上開聲明雖
為不同訴訟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且原告請
求被告給付薪資係以第一項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,是訴訟標的價
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。又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
標的價額,因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,應推定其存續其間至法定僱
傭關係期滿為止,而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勞工強制退休
年齡為滿65歲,原告為63年7月29日生,於遭被告解僱之日即110
年6月30日起,距其年滿65歲,尚可工作之期間超過5年,其第一
項聲明即應以5年之薪資收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主張其每
月薪資為43,000元,則其5年之薪資總額為258萬元(43,000元×
12個月×5年=2,580,000元),其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與
第二、三項相同,應依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258萬元定之
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,542元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,
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847
元(26,542元×1/3=8,84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