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專調字,110年度,63號
KSDV,110,勞小專調,63,202108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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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3號
聲 請 人 何馴帆 
相 對 人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,由被告住所、居所、主營業所 、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、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按有關勞動事件之 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 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勞工,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給付預 告工資、失業補助金賠償等而涉訟。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 嘉義縣○○鎮○○路000 巷00號1 樓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,另依原告起訴狀自陳其勞務提供 地在高雄仁武考潭工地營區,非本院管轄區域內。是依首揭 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劉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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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