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0年度,133號
KSDV,110,勞執,133,202108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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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勞執字第133號
聲 請 人 賴淑珠 
相 對 人 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胡筀珽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10年2月19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:「…勞資雙方合意就109年12月工資及資遣費訴求部分,達成和解,其金額詳如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資爭議調解案-勞工請求明細表所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18,800元(109年12月工資11,800元、資遣費7,000元)…。給付方式由資方(即相對人)於110年2月20日(含)前給付勞方(即聲請人)積欠金額。」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 國110年2月1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,調 解方案為:「…勞資雙方合意就109年12月工資及資遣費訴 求部分,達成和解,其金額詳如聯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勞資爭議調解案-勞工請求明細表所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 18,800元(109年12月工資11,800元、資遣費7,000元)…。 給付方式由資方(即相對人)於110年2月20日(含)前給付 勞方(即聲請人)積欠金額。」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 內容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 查,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,業據聲請 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,惟相 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 考,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 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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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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